2005年9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 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可延长吗?
    董先生问:
    在我与李某的债务纠纷一案中,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。现在马上就要超过3个月的审理期限了,可法院还没有开庭。请问,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不能延长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70条的规定,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。但发现案情复杂,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,可以转为普通程序

    提前归还借款利息如何支付
    王女士问:
    我向李某借款5万元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(一年),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,于归还借款时一并支付。2005年6月30日,我凑齐5万元及半年利息归还李某,可李某却说原来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,要求我归还5万元借款并支付一年的利息。请问,李某的要求合理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李某的要求不合理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08条的规定,在借款合同中,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。你虽与李某约定了借款期限,但并未约定提前偿还借款也要按照原来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。因此,你在归还李某借款的同时,只需要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半年之间的利息。